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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申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任艳秋与郭艳华返还原物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艳秋,郭艳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申字第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艳秋,女,额尔古纳市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艳华,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代理人:王孔彬,内蒙古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任艳秋因与被申请人郭艳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呼民终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艳秋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不进行客观的调查和证据审核,错误的认定本案的部分证据,导致最终判决结果错误,请求再审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郭艳华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任艳秋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再审申请人任艳秋和被申请人郭艳华谁是额尔古纳市莫尔道嘎镇XX号楼X单元XX楼房的实际购买人。莫尔道嘎森林公安局依法对高玉洁、王占荣、田国生、王喜山、王钦海、刘福全、赵立辉所作的询问笔录能够证实郭艳华是莫尔道嘎镇XX号楼X单元XX楼房的实际购买人。另外卖房人王占荣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出庭作证时还证实是郭艳华给付的购房款51000.00元。任艳秋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栏上签字,但不能提供上述房屋买卖合同中给付购房款的相应证据。原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任艳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艳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树阁审判员  胡立军审判员  张静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翠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