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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增应、李日邦诉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应,李日邦,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219号原告:刘增应,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李日邦,男,1944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范顺辉,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了原告刘增应、李日邦诉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经审查,本案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中山市黄圃镇。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中山市黄圃镇所属基层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中山市黄圃镇所属的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院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倩衡黄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