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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后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军与丹阳市兄弟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商初字第80号原告张军。委托代理人XX华,广东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兄弟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中心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红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龙,丹阳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丹阳市兄弟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