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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谭紫岚谭涌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672号申请人:谭紫岚。被申请人:谭涌泉。本院受理谭紫岚申请执行谭涌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3日以(2014)顺庆民保字第4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查理所有的位于南充市恒大绿洲2幢2单元2102号房屋。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保全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查理所有的位于南充市恒大绿洲2幢2单元210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