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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行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熊广中与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广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法行初字第00163号起诉人熊广中,男,194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熊广中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赔偿其被该局绑架、敲诈1万元的损失,并在长寿区双龙镇罗围街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经审查,起诉人熊广中诉称,2014年10月10日殷某等50余人将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亲属的骨灰、花圈等抬到其家中向其索赔,与其发生纠纷。熊广中向长寿区公安局双龙派出所报警后,双龙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将其带到警务室。熊广中以其成了人质,其女婿吴某被敲诈1万元为由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起诉人熊广中未提出具体、明确的行政诉讼请求以及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其请求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熊广中仍坚持起诉,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熊广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运川审 判 员  朱成秀人民陪审员  黄庆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念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