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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河南科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蔡正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科隆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蔡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拟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中执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科隆新能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正英。河南科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蔡正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蔡正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蔡正英名下拥有广东省佛山市五峰四路23号楼1503室、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珞瑜路618号滨湖小区东方怡景大厦1-B1901、B1902、B1903室共四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蔡正英名下的广东省佛山市五峰四路23号楼1503室(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095810号),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珞瑜路618号滨湖小区东方怡景大厦1-B1901、B1902、B1903室(证号:洪200307617)共四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好审判员  付士洲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克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