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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记云与韩春强、韩新琪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519号原告李记云,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唐晓东,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春强,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温宿县。被告韩新琪,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记云与被告韩春强、韩新琪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记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记云既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原告李记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记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李记云承担。审判员  马辉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