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曹利国与刘媛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457号原告曹某,男,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昌黎县。被告刘某,女,1978年8月12日生,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曹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