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曹某某,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穆某某,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