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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芦)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芦)民初字第24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占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于××××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被告于2002年开始无端地陷害打骂,致使原告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多次病倒,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现在,今原告已无法忍受这种非人的折磨,精神和身体都受到严重摧残,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张某乙辩称,由于被告的工作是早上3-4点起,要到晚上10点左右才回家,所以在家时间比较少,对原告关心很少,在吵架时并没有故意欺负原告,也没有家庭暴力。婚姻是双方共同经营,今后被告尽最大可能改掉自己不足的地方,也希望原告把被告当做丈夫,来经营夫妻之间的感情。现在原、被告有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子,现已长大成人。近时期以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引起原告不满,导致起诉离婚。原告未向本庭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积极改正错误,请求原告谅解。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系自由恋爱,属合法夫妻。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虽然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存在些矛盾,双方应妥善处理,保持家庭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原告是因思想上恐惧,害怕被告打骂而起诉离婚,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积极承认错误并表示决心改正,恳请得到原告的谅解,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占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