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商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蔺春义与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536号原告蔺春义。被告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尚友新村43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吕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春义诉被告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春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春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蔺春义负担。审判员 夏厚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梦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