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8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运桥与汪以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6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桥诉被告汪以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