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魏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魏某,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韩某,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书强审 判 员 马真安人民陪审员 司品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