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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魏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魏某,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韩某,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书强审 判 员  马真安人民陪审员  司品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