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环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兰某某,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