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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马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玉喜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玉喜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民初字第167号原告瑞安市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怡。委托代理人周燕青,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玉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玉喜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