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尹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7日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4日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执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建农检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早晨,失主杨某因要送孩子上学便找到被告人尹某某,让其到自己家中照看另一个孩子。因尹某某曾多次见到杨某从家中电视机下面的箱子里面拿取存折并在与杨某的谈话中得知存折密码为六个一,便在杨某离开后,从杨某家中电视下面的箱子里找到装有信用社存折的小包并将存折偷走。2014年12月31日,尹某某到建三江管理局二抚路上的黑龙江农村信用社将存折中的28400元钱取出后将存折烧掉。尹某某将赃款中的17000元存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余赃款中的10200元用于购买黄金项链、吊坠、獭兔毛皮大衣,以及送给其男友殷某。案发后,除赃物及908元赃款被公安机关追缴返还被害人外,其余赃款被尹某某挥霍。被告人尹某某于2015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建三江七星农垦社区B区三委196号东门市房内抓获。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早晨,失主杨某因要送孩子上学便找到邻居被告人尹某某,让尹某某到自己家中照看另一个孩子。杨某离开家不久,幼儿园的校车将尹某某照看的孩子接走。因尹某某曾见过杨某拿存折,知道其存折的存放地点,便从杨某家中电视下面的箱子里找到装有信用社存折的拎包并将存折偷走。2014年12月31日,尹某某携带存折到建三江管理局二抚路上的黑龙江建三江农村信用社新城营业所,因其曾陪同杨某查询过存折余额,知道存折密码和余额,遂将存折中的余额28400元钱全部取出,回到家后将存折烧掉。尹某某将赃款中的17000元存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余赃款中的5400元购买黄金项链、吊坠、獭兔毛皮大衣,将赃款中的4800元送给其男友殷某。案发后,赃款28400元尹某某全部退还了失主。被告人尹某某于2015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建三江七星农垦社区B区三委196号东门市房内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尹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黑龙江省建三江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交易明细、退赃收条、谅解书;证人殷某的证言;失主杨某的陈述;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赃款全部返还取得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已依照规范化量刑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综合评价。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昌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