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白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史孝忠与冒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孝忠,冒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白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史孝忠被告冒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孝忠与被告冒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孝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