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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桂泉与张泉、刘锡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泉,张泉,刘锡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陈桂泉,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法定代理人:游丽英,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被执行人张泉,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是云浮市云城区XX石材加工场业主。被执行人刘锡锐,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区河南西路1号三河洲花园第23幢首层10号、第二层商铺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桂泉与被执行人张泉、刘锡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期间,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下:对登记在执行人张泉名下位于云浮市市区建设路X号右边第二卡铺位、第三层X号、第六层X号、第六层X号、第八层X号、第八层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买卖、转让、出租、赠与、过户、抵押等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