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成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法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4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云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桂BMXX**小型汽车,行驶至蓝山县塔峰西路财政局门前路段时,被蓝山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值为157mg/100ml。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成某某的血液样品进行检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79mg/100ml。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乙醇检验报告单;5、抓获经过;6、户籍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持C1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但提出其有立功表现,并当庭出示、宣读了其劝说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蓝山县广场旁食为天与朋友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桂BMXX**小型汽车,行驶至蓝山县塔峰镇塔峰西路财政局门前路段时,被蓝山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值为157mg/100ml。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成某某的血液样品进行检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79mg/100ml,大于80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国家标准。另查明,廖某某因盗窃案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案,被本院决定逮捕后,经成某某等人的劝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2015年3月30日21时许,他在蓝山县广场旁食为天与朋友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桂BMXX**小型汽车,行驶至蓝山县塔峰西路财政局门前路段时,被蓝山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30日21时许,成某某在蓝山县广场旁食为天与他在一张桌子喝酒,酒后成某某驾驶桂BMXX**小型汽车离开。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成某某持有C1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4、乙醇检验报告单。证明被告人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79mg/100ml。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成某某的到案经过。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成某某的身份情况。7、关于廖某某投案自首一事的证明及情况说明。证明廖某某被本院决定逮捕后,经成某某等人的劝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某某劝说被决定逮捕在逃犯主动投案,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在逃犯,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同时,根据被告人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成某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军辉代理审判员 彭松波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权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