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裴学明与张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学明,张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裴学明,男,1954年生,汉族。被告张宏光,男,1976年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裴学明诉被告张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裴学明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己达成和解并己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学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使,原告裴学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裴学明承担350.00元。审 判 长 庞万学审 判 员 关 丽代理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