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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裴学明与张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学明,张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裴学明,男,1954年生,汉族。被告张宏光,男,1976年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裴学明诉被告张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裴学明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己达成和解并己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学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使,原告裴学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裴学明承担350.00元。审 判 长  庞万学审 判 员  关 丽代理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