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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万城与程显龙、邓祥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城,程显龙,邓祥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473号原告马万城。委托代理人潘舜州。委托代理人姚巧明。被告程显龙。被告邓祥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城与被告程显龙、邓祥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万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万城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