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万城与程显龙、邓祥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城,程显龙,邓祥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473号原告马万城。委托代理人潘舜州。委托代理人姚巧明。被告程显龙。被告邓祥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城与被告程显龙、邓祥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万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万城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