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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8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莫培明与广州市威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培明,广州市威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8363号申请执行人:莫培明,身份证住址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威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杜立容。申请执行人莫培明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威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威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货款11518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执行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并于2015年4月22日裁定由该院提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8363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泽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