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泽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泽彬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30层第一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69991040-2。法定代表人陈鹏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婕。被告黄泽彬,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泽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燕珍代理审判员  李少锋代理审判员  潘伟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