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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庄河市佳太卫生保健品有限公司、大连富XX物钙有限公司、庄河市华联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庄河市佳太卫生保健品有限公司,大连富XX物钙有限公司,庄河市华联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址:庄河市城关街道黄海大街。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系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庄河市佳太卫生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永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富XX物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永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庄河市华联商行。法定代表人:白连君,系该商行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河市佳太卫生保健品有限公司、大连富XX物钙有限公司、庄河市华联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4)庄民合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