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春田与天津市经纬针织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田,天津市经纬针织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050号原告孙春田。被告天津市经纬针织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咸阳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李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田与被告天津市经纬针织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春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春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