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晓文与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文,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赵晓文。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字(2015)第121号调解书受理执行赵晓文与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工资32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冯文科代执行员 赵睿光代执行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