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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法执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微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靖刚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微微,王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法执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蔡微微,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岳兴村一组。被执行人王靖刚,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洞耳村三组。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蒲民初字第00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微微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应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360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王靖刚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作出的(2015)蒲法执第0035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