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昌图县三江口镇二河村民委员会诉李海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三江口镇二河村民委员会,李海山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昌图县三江口镇二河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吴敌,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李海山,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三江口镇二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海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图县三江口镇二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