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4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63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崇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