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乐山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乐山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乐山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原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欠款人民币63,185,04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本院首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绝大部分已抵押给案外人中国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现该行已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出租房产的租金收益,本院和乐山中院协调后已作出处理,本案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暂不适处置查封房产,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和乐山中院均有执行案件,且涉案标的巨大,除抵押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建林审 判 员 朱奇松代理审判员 黄文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