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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凤台县运输公司煤炭经营代办处与张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运输公司煤炭经营代办处,张传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91号原告:凤台县运输公司煤炭经营代办处,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樊勇,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杰、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敏,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运输公司煤炭经营代办处诉被告张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