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357号原告:金××,男,1950年6月17日出生。被告:金××,女,1956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翠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