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珍与河南恒地置业有限公司、张新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珍,河南恒地置业有限公司,张新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珍,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河南恒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宏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新举,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关于王国珍诉河南恒地置业有限公司和张新举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4)上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河南恒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奎星嘉苑第一栋楼3单元19层东户1901号房屋,并作出(2014)上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恒地置业有限公司和张新举连带退还王国珍购房款27677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河南恒地置业有限公司和张新举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王国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恒地置业有限公司和张新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恒地置业有限公司和张新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河南恒地置业有限公司和张新举所有的奎星嘉苑第一栋楼3单元19层东户1901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豪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