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彦飞与郑观松、程福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飞,郑观松,程福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74号原告马彦飞,男,出生于1986年3月28日,汉族。被告郑观松,男,出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被告程福亭,男,出生于1971年10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彦飞诉被告郑观松、程福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彦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彦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彦飞撤诉。本案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为2412.5元,由原告马彦飞负担。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