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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谈红梅与李彩英、王宗福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红梅,李彩英,王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谈红梅,女,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民和路。被执行人李彩英,女,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现裴家湾镇。被执行人王宗福,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中路。申请人谈红梅申请执行李彩英、王宗福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的(2014)东川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确认被执行人李彩英、王宗福偿还申请人谈红梅借款24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20元,保全费124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李彩英、王宗福应承担执行费3723元。因被执行人李彩英、王宗福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谈红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彩英、王宗福已给付申请人谈红梅100000元,剩余款项148000元,申请人谈红梅放弃其中48000元的执行,剩余100000元将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的(2014)东川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保生审判员  郭明珠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