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568号原告郭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并提供济宁市金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