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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黄耀铭与长沙博世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耀铭,长沙博世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4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耀铭。委托代理人:胡勇平,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叶兰,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博世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大道中段天马村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B3028号。法定代表人:包湘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波浪,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耀铭与长沙博世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家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岳民初字第03134号民事判决。黄耀铭不服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598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耀铭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耀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克江代理审判员  蒋 敏代理审判员  方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申 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