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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叶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员 胡金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