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叶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员 胡金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