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黄民初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鲍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120号原告鲍某。委托代理人袁学春,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佳君,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任某。原告鲍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学春、秦佳君,被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某诉称:其与被告在1969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多年,其兢兢业业为家庭创造财富。2004年,其将经营的休闲浴室转让,本欲将得款作养老之用,但任某花钱无度,导致其多年奋斗化为乌有。其与家人多次劝说,任某置之不理,无奈其与任某分居。鲍某认为其与任某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某辩称:1、双方结婚多年,感情没有破裂,只是观点上有些分歧,其不同意离婚。2、转让休闲浴场的钱,其确实用了一些,但鲍某也用了,不是其一个人花的。经审理查明:鲍某与任某于1969年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近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鲍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与任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银行取款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鲍某与任某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为琐事产生争执是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相互体谅、遇事及时沟通,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综上,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鲍某与任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袁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英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