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超与胡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胡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077号原告吴超,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胡兵,男,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原告吴超与被告胡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超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超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