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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超与胡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胡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077号原告吴超,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胡兵,男,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原告吴超与被告胡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超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超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