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执字第8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苟延伟与苟延来、季玉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延伟,苟延来,季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836-1号申请执行人:苟延伟。被执行人:苟延来。被执行人:季玉秀。本院在执行苟延伟与苟延来、季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苟延伟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