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肖满钗与吕世敏、董秋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满钗,吕世敏,董秋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540号原告:肖满钗。委托代理人:黄立磐。被告:吕世敏。被告:董秋修。原告肖满钗为与被告吕世敏、董秋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肖满钗的委托代理人黄立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世敏、董秋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满钗起诉称:2012年2月28日,被告吕世敏因资金所需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据。后原、被告约定,其中10万元由案外人林尚哲偿还(林尚哲已归还10万元)。余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吕世敏催讨,吕世敏均拒绝还款。因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吕世敏与被告董秋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吕世敏、董秋修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肖满钗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姓名为肖满钗的居民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姓名为吕世敏、董秋修的户籍证明,用于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两被告的婚姻信息材料,用于证明涉案借款发生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吕世敏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吕世敏、董秋修均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吕世敏于2012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中未载明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的内容。后双方协商,被告吕世敏欠原告的15万元借款,由案外人林尚哲负责偿还10万元,该10万元林尚哲已予以偿还,剩余借款5万元,吕世敏至今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吕世敏与被告董秋修于1995年6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4月25日协议离婚,2011年7月15日复婚,2012年5月18日再次协议离婚。本院认为:被告吕世敏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吕世敏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吕世敏偿还尚欠的借款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涉案债务虽然系以被告吕世敏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董秋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肖满钗与吕世敏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吕世敏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吕世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肖满钗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债务应按吕世敏、董秋修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董秋修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吕世敏、董秋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肖满钗借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元,由吕世敏、董秋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69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毛丽娜人民陪审员 李悌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