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惠斌、罗勤学、韩冬生、廖国时、孙祥林、黄维刚、陈爱国、覃支农与被告危树平、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勤学,韩冬生,廖国时,孙祥林,黄维刚,陈爱国,孙惠斌,覃支农,危树平,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罗勤学,男,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居民,住新邵县酿溪镇。原告韩冬生,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新邵县酿溪镇。原告廖国时,男,汉族,1958年3月8日出生,居民,现住新邵县酿溪镇。原告孙祥林,男,汉族,1958年8月19日出生,居民,现住新邵县酿溪镇。原告黄维刚,男,汉族,1960年8月1日出生,居民,现住新邵县酿溪镇。原告陈爱国,男,汉族,1959年5月11日出生,居民,现住新邵县酿溪镇。原告孙惠斌,男,汉族,1961年5月30日出生,居民,现住新邵县酿溪镇。原告覃支农,男,汉族,1973年4月30日出生,居民,现住邵阳市大祥区。上列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孙惠斌,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酿溪镇仁山路*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戚曙光,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危树平(又名危巍),男,汉族,1961年8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新邵县严塘镇。委托代理人罗光佑,北京赵湘宁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被告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锐锐,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钟朝飞,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惠斌、罗勤学、韩冬生、廖国时、孙祥林、黄维刚、陈爱国、覃支农与被告危树平、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惠斌、罗勤学、韩冬生、廖国时、孙祥林、黄维刚、陈爱国、覃支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孙惠斌、罗勤学、韩冬生、廖国时、孙祥林、黄维刚、陈爱国、覃支农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惠斌、罗勤学、韩冬生、廖国时、孙祥林、黄维刚、陈爱国、覃支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孙惠斌、罗勤学、韩冬生、廖国时、孙祥林、黄维刚、陈爱国、覃支农负担。审 判 长 谢建中审 判 员 杨德备人民陪审员 钟良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中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