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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345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345一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宋某某应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6406.2元,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临执字第00345一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宋某某之夫袁某在银行的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宋某某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某某之夫袁世杰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