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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戴某,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远雄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启玮担任庭审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陈远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启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