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62号原告易某某,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