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62号原告易某某,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