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必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必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重庆必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彭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中敏,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茜茜,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必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必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必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必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980元,由原告重庆必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慎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