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2015)1579号严金明申请执行杨凤扣留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金明,杨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579号申请人严金明。被申请人杨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杨凤在攀枝花白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费50650元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朝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