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928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928号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兵。被告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沈惠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石翀审判员 沈惠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