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媛与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媛,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郑媛。被告: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铭楼****室。法定代表人:诸凌。原告郑媛诉被告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昂玉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福庆 搜索“”